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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谈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证据缺乏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21:43:40 人物 人已围观
简介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弘、吴孟采取 10 年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 8 年禁入措施。...
4 月 13 日晚,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 5 名责任主体)》,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弘、吴孟实施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对贾跃民给予 8 年证券市场禁入。
贾跃亭是乐视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丽杰曾任乐视网财务总监,刘弘曾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吴孟曾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贾跃民(贾跃亭的弟弟)曾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对此,贾跃亭提出了申辩意见,称“证据不足”、“应从轻处罚”。
贾跃亭在申辩中提出了四点:
1. 关于 IPO 申请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相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
2. 乐视网对乐事体育 A+、B 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且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一部分已对外披露,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未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
3. 相关公告中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便存在问题,也属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
4. 申辩人未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综上,申辩人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乐视网在 2007 年至 2016 年期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以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经查明,乐视网 2007 年虚增收入 939.95 万元,虚增利润 870.23 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9.27%);2008 年虚增收入 4615.52 万元,虚增利润 4308.25 万元(136.00%);2009 年虚增收入 9375.76 万元,虚增利润 8883.18 万元(186.22%);2010 年虚增收入 9961.80 万元,虚增利润 9443.42 万元(126.19%);2011 年虚增收入 6937.65 万元,虚增利润 6529.13 万元(39.75%);2012 年虚增收入 8965.33 万元,虚增利润 8445.10 万元(37.04%);2013 年虚增收入 19998.17 万元,虚增利润 19339.69 万元(78.49%);2014 年虚增收入 35194.19 万元,虚增成本 590.38 万元,虚增利润 34270.38 万元(470.11%);2015 年虚增收入 39922.39 万元,虚减成本 943.40 万元,虚增利润 38295.18 万元(516.32%);2016 年虚增收入 51247.00 万元,虚增成本 3085.15 万元,虚增利润 43276.33 万元(-131.66%)。
此外,北京证监局还对乐视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