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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事故引保险纠纷: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私家车频繁接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14:33:09 最新 人已围观
简介江苏法院网披露一起案例,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后频繁接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
12 月 20 日消息,经常用自己的爱车注册顺风车并频繁接单的朋友要注意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江苏法院网公开了一起责任纠纷案细节,一辆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后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2023 年 12 月 22 日 7 时许,平某某驾驶苏 FXXXXX 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邓高居 1 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丁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
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 3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拒赔,故原告将平某某和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目前产生的医疗费损失 171811.37 元。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平某某的肇事车辆事发时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在接单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致使丁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仅对该行为是否属于平安保险公司免赔情形存在争议。
涉案车辆商业保单上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此类车辆的服务对象通常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有特定关系的人。
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单 184 次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这种情况显然不同于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顺风车行为。
综合考虑平某某使用车辆的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其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等因素,其行为明显超出了私家车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更接近营运车辆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客观上也显著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在平某某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平安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依法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赔偿。
综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本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 171811.37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