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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侵犯华为权益,法院判决其公开致歉却拒不执行遭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4:08:20 最新 人已围观

简介华为技术和华为终端起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一案胜诉,因被告败诉后拒不公开致歉,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刊登判决内容公告。...

以下是重写后的内容: 《南方日报》今日刊登了一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起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内容公告”,据悉,是被告人败诉后拒不公开致歉,因此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示。 公告全文如下: 2024 年 3 月 8 日,本院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余明亮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3)粤 1971 民初 28144 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余明亮是通过发布数码产品测评视频、直播来引流并获取收益的博主,并非普通消费者。 余明亮在案涉视频中所说的“有为”“某为”均指华为公司。 余明亮的言论大多缺乏证据支持,不属于客观事实,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余明亮长期在视频、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华为公司的经营及产品,明显超出了善意、适当评论的范围,也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余明亮在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发布的视频、直播中,有超过 90 条内容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名誉权,足以降低华为公司的社会评价。 故判令余明亮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在各网站平台上向华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 余明亮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余明亮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博主,其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应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余明亮在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密集发布与华为公司或华为产品相关的视频及直播,内容大量使用侮辱性及负面评价等言语描述华为公司的经营及产品,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畴,可认定其恶意诽谤华为公司名誉及产品,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名誉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生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项:“若被告余明亮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则由本院在南方日报及重庆日报上刊登判决的重要内容。” 终审判决生效后,余明亮未履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故华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第二项法院登报。本院现依据生效判决内容,通过南方日报公布以上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余明亮负担。

Tags: 企业动态  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