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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上海法院裁定赔腾讯5000万,拟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5日 09:50:45 腾讯 人已围观
简介恺英网络于5月24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长沙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要求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立即停止相关的开发活动...
5月24日,恺英网络发布公告,宣布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近日收到了长沙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要求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并向腾讯赔偿5000万元。
2017年12月,腾讯因“阿拉德之怒”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上海恺英等四被告作出以下裁定:(i)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及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并停止侵犯腾讯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著作权;(ii)立即终止不正当竞争行为;(iii)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及其他媒体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一个月;(iv)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00万元;同时,原告申请了行为保全,长沙中院对该请求作出了禁止令,上海恺英等被告对这个禁止令的复议被驳回。
2019年1月,上海恺英收到长沙中院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及相关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此禁令有效期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期间仍可为游戏用户提供退款等服务。
近日,上海恺英收到了长沙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初4883号】,内容如下:
1. 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对《阿拉德之怒》游戏的开发与运营;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该游戏的运营;
2. 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
3. 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www.xy.com上的首页居中位置以五号字体全文发布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在www.pc6.com上发布类似声明;
6. 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恺英网络表示,上海恺英目前已终止该游戏的运营。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公司有计划进行上诉,因此,该事件对公司的当前及未来利润影响有限。